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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小讲堂(一)—— 论保险合同纠纷之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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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和保险理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保险所具有的分散风险、融通资金及补偿损失等诸多功能与价值,并由此为自己及家人或是车辆、仓库等重要财产购买人身与财产等相关的保险产品。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繁荣,势必也会带来大量相应的纠纷。那么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后,当事人究竟可以向何地人民法院请求管辖呢?

首先需要明确按照不同的标准,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等分类。其中,最常见也是本文将予详述地是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一般来说,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两类保险的条款,有着本质、原则及体系上的差异。

就诉讼管辖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法条财产保险纠纷当事人可选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标的物”的范畴,则根据该法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只能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解决这一立法弊端,更好地适用法律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作了进一步地解读。《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考虑到保险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补充了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被保险人住所地等管辖法院,极大地丰富了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范围,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有利于就地化解合同纠纷。

由此,关于保险合同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可做如下汇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被告所在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及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简介

    牛铭,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中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法学硕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西广播电视台特约嘉宾,曾受聘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欺诈委员会委员及自律检查组成员,具有银行、证券等多项金融业从业资格,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认证的反洗钱培训合格证。牛铭律师先后就职于大型金融国企及律师事务所,拥有十余年的公司合规、风控及律师从业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能力,主要致力于金融、汽车、建设工程方向的法律服务,以及企业合规风控等方向的研究与实务。联系电话(微信):15003469172,公司联系电话:40000-3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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